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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费用是否应该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收费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020年12月17日  广州侵权纠纷律师   http://lyzmlaw.maxlaw.cn/

  宋律师,广州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费用是否应该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收费依据

法律咨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用是否应该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收费依据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费用是否应该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

律师回答:

双方可以约定,只要认可即可。如果甲方要求必须提供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那么乙方就要提供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并没有经过登记,没有实行公示,因此第三人很难知道,而一般抵押权大多经过了登记,所以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应当由一般抵押权优先。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一般抵押权受偿,否则,会出现定作人于该优先受偿权设定后,再在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使该优先受偿权不能实现。第三种观点认为,该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设立在先者受到优先保护。

合同知识认为,在发生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并存的情形时,无论约定抵押权发生在前或在后,法定抵押权均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主要理由是:

法定权利应当优先于约定权利。

从法律政策上考虑,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中相当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应予优先确保。

建设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如果允许约定抵押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承包人的资金清偿发包人的债务,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欠债转嫁给属于第三人的承包人,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

承包人法定抵押权,是法律保护承包人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1条规定:“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以上内容就是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