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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双方违约应注意什么 延期交货构成违约吗

2021年6月11日  广州侵权纠纷律师   http://lyzmlaw.maxlaw.cn/

  宋律师,广州侵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认定双方违约应注意什么

一、认定双方违约应注意什么

1、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依据的,不能以违约论处,更谈不上双方违约。这种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依法行使履行抗辩权的行为。《合同法》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合同履行中的不同情况,分别赋予了当事人享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履行抗辩权的设置,正是为了规范合同的履行程序,保证合同的履行安全,是合同履行规则的基本体现。当事人依法行使这种权利属合法行为,不能认定为违约行为。

二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或依法采取自救措施的行为。如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可解除权;又如依《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采取中止履行措施;再如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适当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拒绝受领,并要求对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此时受领方不构成受领迟延,不能按违约处理。三是具有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的行为。如依《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依法应免除。又如一方履行符合双约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承担违约,不能按违约处理。但约定的免责事由不能违反《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否则,将构成违约。

2、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均违反了合同规定,但彼此相互接受;或一方的实行履行违反了合同规定,对方表示接受,嗣后均不能按违约处理,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约定的变更。

3、一方或双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或一方虽违反了合同义务但不影响合同履行利益的,不能按双方违约处理。如依《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第119;条的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依法应承担约过失、赔偿等。这些属於合同,不是违约,不能按违约处理。又如依《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前履行,虽违反了合同规定,但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能按约处理;尽管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但这是合同而不是违约,不能按违约论处。

二、怎么处理双方违约

依《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权利人亦有过失时,法官可按过失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与义务人之间进行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最先适用于侵权法领域,而近现代大陆法系及美英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将该制度扩展到合同法领域。《合同法》之所以未规定双方违约实行过失相抵原则,主要考虑到双方违约情况的复杂性,加之过失相抵与双方违约在适用方面存在三大区别:

第一、过失相抵适用于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领域,而双方违约适用于债务不履行领域;

第二、过失相抵是互负损害赔偿时的抵销,而双方违约的承担并不限于赔偿损失,还包括实际履行、强行补正及支付违约金等其他方式,不同方式之间有时并不能抵销;

第三、在过失相抵场合,双方过错是导致受害一方损害的共同原因,而在双方违约场合,双方各自违约通常是致对方损害的单独原因。因此,对於双方违约的处理,应首先分清双方各自违约的具体形态,然后据以确定各方所应负的,并分别由各自向对方承担。但参照《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的规定,若双方所负为同种,依其性质可抵销的,双方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各自承提的抵销;若双方所负为不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可抵触。

综合上述,整理有关双方违约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个以上的多数,在双方违约情形下,会发生更为复杂的连带或按份,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延期交货构成违约吗

一、延期交货会不会构成违约

可以认定在分批交货的情况下,一方对一批货物的延迟交付是否构成另一方对整个合同的解除,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对一批货物的延迟交付是否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约。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如果合同规定由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交货。

二、分批交货买卖合同履行期限

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基本的义务之一。对于货物买卖合同来说,卖方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卖方往往相距遥远,如果卖方不能及时交付货物,就很可能导致买方无法使用购买的货物进行生产,从而对买方造成损失。在转售的情况下,如果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卖方的延迟交货还会导致买方再转售时发生损失。因此如果卖方不能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交付货物,卖方的行为就构成违约,卖方应当承担违约。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也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如何履行合同义务做出了与《民法通则》相同的规定。此外,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做出了规定。

三、标的物交付地点如何确定

出卖人是否逾期交付标的物,还涉及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确定问题。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结合《合同法》以及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执行。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尚需承担违约。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根据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则应依《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推定,即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也就是说此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即为交付;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因此,对标的物交付地点的推定依据是先区分标的物是否需要运输。

以上知识就是对“延期交货会不会构成违约”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是分批次交货的,延期交货会不会构成违约,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对一批货物的延迟交付是否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约。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